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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克平与张端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44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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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执447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黄克平与张端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黄克平;张端阳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2执44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克平,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张端阳,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黄克平与张端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张端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黄克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70,819.56元,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2,462.29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张端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没有到庭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现已查封被执行名下牌号为苏J1XXXX车辆,该查封系权属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该车辆查封到期日为2023年8月8日。如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继续采取冻结措施的,应于到期日前45日向本院书面提交继续冻结的申请。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张端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沪0112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何焕挺审判员  殷 超审判员  薛美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何焕挺审判员殷超审判员薛美芳书记员钱昕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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