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旭、燕江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初4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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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初4086号案件名称
赵旭、燕江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赵旭;燕江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初4086号原告:赵旭,男,汉族,生于1985年5月18日,住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113201110287139,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燕江涛,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6日,住西峡县。现居住龙湖庄园。原告赵旭与被告燕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赵旭于2021年9月6日以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旭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旭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旭负担。审 判 员 贾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菀纯书 记 员 贾珍珠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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