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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旭、燕江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初4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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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初4086号
  • 案件名称

    赵旭、燕江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赵旭;燕江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初4086号原告:赵旭,男,汉族,生于1985年5月18日,住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113201110287139,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燕江涛,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6日,住西峡县。现居住龙湖庄园。原告赵旭与被告燕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赵旭于2021年9月6日以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旭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旭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旭负担。审 判 员  贾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菀纯书 记 员  贾珍珠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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