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熙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4执保4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执保41号
  • 案件名称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熙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熙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执保41号 熙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熙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陕04民初78号民事裁定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9月2日对被申请人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XXXXXXXXXXXXX1773、工行江苏省无锡城南支行XXXXXXXXXXXXXXX9338、中信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XXXXXXXXXXXXXXX8426_000001、中信银行无锡锡山支行XXXXXXXXXXXXXXX3559_000001账户以48634397.13元为限进行了网络查控,实际冻结可用金额47114080.56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2日止。本案申请保全财产已保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4执保41号保全案件保全完毕,于2021年9月2日结案。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