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忠灿与重庆市公众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9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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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9379号案件名称
聂忠灿与重庆市公众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聂忠灿;重庆市公众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9379号 原告:聂忠灿,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市公众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D区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6929XJ。法定代表人:刘发明,职务不详。原告聂忠灿与被告重庆市公众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聂忠灿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忠灿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忠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忠灿负担。 审 判 长 胡 相 龙人 民 陪 审 员 卢 菁人 民 陪 审 员 覃 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马 锐书 记 员 陈 义 沁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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