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城乡建设局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青01执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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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执291号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城乡建设局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城乡建设局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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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青0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新民街42号。法定代表人:蒲天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涛,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城乡建设局(原西宁市城西区建设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同仁路21号。负责人:张生强,该局局长。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宁市城西区城乡建设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宁仲裁字第069号仲裁裁决生效后,西宁市城西区城乡建设局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城乡建设局银行存款489034.58元(包含租金437163.87元、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3月4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29645.71元、仲裁费15096元、执行费7129元)。因被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裁定中止执行。2021年8月25日,本院以(2021)青01民特26号民事裁定驳回西宁市城西区城乡建设局要求撤销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宁仲裁字第06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2021年9月3日,本院将上述冻结款项扣划至本院账户,并在扣除执行费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宁仲裁字第069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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