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安齐、李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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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民初1867号案件名称
桂安齐、李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桂安齐;李建华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3民初1867号原告:李建华,男,汉族,1974年5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桂安齐,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与被告桂安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华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李建华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计1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建华负担。 审 判 员 徐 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帅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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