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大地种苗公司、永昌县春满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5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592号案件名称
甘肃大地种苗公司、永昌县春满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甘肃大地种苗公司;永昌县春满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592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大地种苗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刘家堡228-1号。法定代表人:辛承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永昌县春满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永昌县红山窑镇河沿子村九社。法定代表人:陈兴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大地种苗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昌县春满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永昌县春满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0000元,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甘肃大地种苗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以同意被执行人永昌县春满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延期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甘肃大地种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5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世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袁淑娟、黄清元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2924执保1011号 下一篇 樊华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保2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