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艳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1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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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11103号案件名称
李雪艳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雪艳;郭瑞先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11103号申请执行人:李雪艳,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郭瑞先,女,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雪艳与被执行人郭瑞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郭瑞先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郭瑞先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彦青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丛 喆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佳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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