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仟宏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自贡雅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6执2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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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545号案件名称
江津区仟宏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自贡雅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江津区仟宏建筑器材租赁站;自贡雅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2545号 申请执行人:江津区仟宏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琅山五里五社洞子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XFYF9XF。经营者:林世刚,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自贡雅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方冲居委会11栋2单元4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MA67XLL648。法定代表人:叶春霞,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江津区仟宏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自贡雅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 903.61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自贡雅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暂不能继续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自贡雅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2021年9月14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1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90 903.61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5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 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云龙审 判 员 曾宪伟 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徐源敏 书 记 员 郭昱辰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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