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兵武与重庆腾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1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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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1925号案件名称
朱兵武与重庆腾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朱兵武;重庆腾汇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1925号 原告:朱兵武,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腾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26号3、4幢5-1、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3581643R。法定代表人:管洪,职务不详。原告朱兵武与被告重庆腾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朱兵武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兵武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兵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兵武负担。 审 判 长 胡 相 龙人 民 陪 审 员 王 渝 忠人 民 陪 审 员 吴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马 锐书 记 员 陈 义 沁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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