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丽、陕西幸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3执1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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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3执1381号案件名称
王秀丽、陕西幸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秀丽;陕西幸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大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3执1381号 申请执行人:大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荔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523016114715T。 法定代表人:李建忠。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生,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陕西幸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组织机构代码598789957。 法定代表人:王战军。被执行人:王秀丽,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秀丽、陕西幸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2019)陕渭荔证执字第73号执行证书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533704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王秀丽银行存款253637元,申请执行人受偿252000元。现被执行人王秀丽与申请执行人私下协商三年内偿还剩余借款利息,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523执13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毕初来 二0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新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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