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山丹县某有限公司与郜某某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10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执1063号案件名称
张掖市山丹县某有限公司与郜某某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掖市山丹县某有限公司;郜某某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5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山丹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丹县。法定代表人:郇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郜某某,山丹县居民。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山丹县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郜某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2020)甘0725民特59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郜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书;2.2021年5月-2021年9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500余元存款,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车辆,无可以划扣的保险、证券;3.2021年5月,本院向山丹县某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4.2021年8月,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5.2021年9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03200元、申请执行费1448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案件款102634元、申请执行费1448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应属执行不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林审判员 毛 炬审判员 周勇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祁 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友菲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5571号 下一篇 温李金、金睿炎德堂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335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