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与柯雪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6执2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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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484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与柯雪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柯雪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24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武城大街25号云辉丽都A区2幢负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10023146。负责人:李英杰,行长。被执行人:柯雪梅,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华兴路。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柯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13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7 29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我院进行财产申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屋、车辆、工商信息等资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暂不能继续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临控等执行措施。2021年9月1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标的为317 29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4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云龙审 判 员 曾宪伟 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徐源敏 书 记 员 郭昱辰-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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