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爨正超、东莞市瑞科特光电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3执10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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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执10555号
  • 案件名称

    爨正超、东莞市瑞科特光电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爨正超;东莞市瑞科特光电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3执10555号申请执行人爨正超,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东莞市瑞科特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田心村嘉宾路先豪工业园A栋。法定代表人彭邦才。执行申请一、执行依据:本院(2020)粤1973民初16725号民事判决书、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9民终2416号民事判决书。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6月25日。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人民币8300元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3600元。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7月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东莞市瑞科特光电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账号74×××62_000001(当日实际冻结人民币6264.70元),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须于到期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瑞科特光电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账号74×××62_000001内存款人民币6264.7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余款人民币6214.7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裁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长勇审判员  邝著云审判员  刘 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晶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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