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秋英、张秋观与金武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0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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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0997号案件名称
张秋英、张秋观与金武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秋观;张秋英;金武军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0997号原告:张秋英。原告:张秋观。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立新。被告:金武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英、张秋观诉被告金武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荷华书记员 徐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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