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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英、张秋观与金武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0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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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0997号
  • 案件名称

    张秋英、张秋观与金武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秋观;张秋英;金武军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0997号原告:张秋英。原告:张秋观。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立新。被告:金武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英、张秋观诉被告金武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荷华书记员  徐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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