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译阳、王彩勤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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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940号案件名称
刘译阳、王彩勤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译阳;王彩勤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940号申请人:王彩勤,女,汉族,1976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身份证号码:412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刘译阳,男,汉族,1995年7月10日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申请人王彩勤与被申请人刘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彩勤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译阳名下价值22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王彩勤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金额为220000元的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彩勤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译阳名下价值2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晓凤 二O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崔 明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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