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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秋红、王海州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25民初2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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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民初2663号
  • 案件名称

    盛秋红、王海州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盛秋红;王海州;李磊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25民初2663号原告:盛秋红,女,汉族,1965年12月29日生,住襄城县。原告:王海州,男,汉族,1964年11月19日生,住襄城县。被告:李磊,男,汉族,1982年10月4日生,住许昌市建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秋红、王海州诉被告李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秋红、王海州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盛秋红、王海州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秋红、王海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秋红、王海州负担。审判员  孔令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晓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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