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秀珍、额尔敦毕力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内0526民初3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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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526民初3887号案件名称
韩秀珍、额尔敦毕力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韩秀珍;额尔敦毕力格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内0526民初3887号原告:韩秀珍,女,蒙古族,1963年8月16日出生,人,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额尔敦毕力格,男,蒙古族,1991年2月2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韩秀珍与被告额尔敦毕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秀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2100元2018年9月20日给付8000元,欠141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0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以14100为基数从2020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1.28分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为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100元,并出具一枚22100元的借据,双方约定2018年9月20日偿还,同时约定如不还款自2018年9月20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此款到期后,被告偿还了8000元,余款至今未给付,并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额尔敦毕力格给付原告韩秀珍借款本金14100元及利息4900元,共计19000元;此款于2021年12月15日给付10000元,2022年12月15日给付9000元;二、若被告额尔敦毕力格不按调解的期限偿还欠款,偿还任意一期欠款时出现逾期,则自愿按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偿还借款及利息(借款剩余本金141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0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止,并继续以本金14100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1.28分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为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秀珍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宏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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