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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韩亮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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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221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韩亮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韩亮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22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回浦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04740322U。 法定代表人:茅朝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韩亮,男,1982年08月14日出生,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被执行人韩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82民初349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亮未自觉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韩亮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合计37236.37元(利息、违约金已计算至2021年2月24日,此后利息按本金31376.04元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支付迟延履行金、负担执行费458.55元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韩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韩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韩亮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韩亮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韩亮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韩亮名下存款小额,无股权、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划拨被执行人韩亮存款780.05元,用于支付执行费458.55元、罚款321.5元;查封被执行人韩亮所有的车牌号为×××的奇瑞牌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查封被执行人韩亮名下的坐落在临海市1-93号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要求先不予处置。截至2021年9月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韩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韩亮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韩亮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韩亮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韩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22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鲍仲德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蒋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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