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洪林、白河盛世吉利实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9民初1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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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民初1436号案件名称
卢洪林、白河盛世吉利实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卢洪林;白河盛世吉利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9民初1436号 原告:白河盛世吉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法定代表人:程和兵,该公司经理。被告:卢洪林,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白河县。原告白河盛世吉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洪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受理后,原告白河盛世吉利实业有限公司以本次妨害已经排除为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河盛世吉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白河盛世吉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姜照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潘 琪 1 /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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