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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佳简贸易有限公司、青海熙泽劳务建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01执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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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执8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青海佳简贸易有限公司、青海熙泽劳务建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青海佳简贸易有限公司;青海熙泽劳务建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执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海佳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经四路26号森科创业元10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达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义小斌,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熙泽劳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5号楼18层11802室。 法定代表人:郝明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青海佳简贸易有限公司与青海熙泽劳务建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宁仲调字第003号仲裁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被申请人青海熙泽劳务建筑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8000元,由申请人青海熙泽劳务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之前支付给申请人青海佳简贸易有限公司;本案仲裁费460元,由被申请人青海熙泽劳务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因青海熙泽劳务建筑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青海佳简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青海佳简贸易有限公司与青海熙泽劳务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自愿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交《和解协议》。因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终结执行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宁仲调字第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逯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张丽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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