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居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嘉兴开策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28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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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28072号案件名称
杭州居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嘉兴开策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杭州居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嘉兴开策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28072号原告:杭州居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湖北勤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开策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原告杭州居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开策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居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居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居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杭州居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辰书记员 缪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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