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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煜与吴吉华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3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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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3934号
  • 案件名称

    廖煜与吴吉华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廖煜;吴吉华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3934号申请执行人:廖煜,女,回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吴吉华,男,汉族,住上海市。廖煜与吴吉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81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廖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吉华支付人民币510,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廖煜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上述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传伟审判员  彭 多审判员  顾玉平书记员  王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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