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煜与吴吉华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3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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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3934号案件名称
廖煜与吴吉华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廖煜;吴吉华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3934号申请执行人:廖煜,女,回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吴吉华,男,汉族,住上海市。廖煜与吴吉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81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廖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吉华支付人民币510,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廖煜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上述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传伟审判员 彭 多审判员 顾玉平书记员 王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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