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尹荣贵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26执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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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6执259号案件名称
刘勇、尹荣贵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芦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勇;尹荣贵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26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尹荣贵,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关于刘勇申请执行尹荣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芦山县人民法院(2021)川1826民初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50223.7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尹荣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通过微信方式向被执行人尹荣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至9月10日多次启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尹荣贵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尹荣贵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依法通过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雅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雅安市雨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芦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协查被执行人尹荣贵名下的房产信息,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4.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尹荣贵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尹荣贵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尹荣贵采取了限制消费执行措施,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采取限额冻结执行措施。6.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微信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刘勇,向其释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之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尹荣贵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燕审 判 员 李林清审 判 员 郭 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黄道清书 记 员 周永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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