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杨氏家具经营部、张龙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6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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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6581号案件名称
织金县杨氏家具经营部、张龙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织金县杨氏家具经营部;张龙艳;陈生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6581号原告:织金县杨氏家具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绮陌街道金玉龙城4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4MA6DQTG370。经营者:韦环玉。被告:张龙艳,女,1958年6月3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陈生贵,男,195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织金县杨氏家具经营部与被告张龙艳、陈生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织金县杨氏家具经营部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织金县杨氏家具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织金县杨氏家具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再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织金县杨氏家具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欧传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扈飞桃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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