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贵州华通建材有限公司、贵州运鑫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138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1380号
  • 案件名称

    贵州华通建材有限公司、贵州运鑫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贵州华通建材有限公司;贵州运鑫捷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1380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华通建材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121059078048Y,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白安营村谷顶竹组。委托代理人:赵文书。被执行人:贵州运鑫捷贸易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下阳郎村廖家沟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华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运鑫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案款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121执13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廷华书 记 员  陈艳丽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