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烽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金手指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1381财保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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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381财保111号案件名称
成都烽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金手指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阆中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成都烽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金手指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81财保111号申请人:成都烽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顺和横街2号附3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22880113。法定代表人:伏峰。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桃,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金手指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8号1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841488。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申请人成都烽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金手指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堡支行账户(账号2283××××1090)上的存款2074983.20元予以冻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烽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金手指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堡支行账户(账号2283××××1090)上的存款2074983.2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烽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卢开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慧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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