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之瑞、张希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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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509号案件名称
张之瑞、张希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之瑞;张希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509号申请执行人:张之瑞,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希东,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张之瑞与被执行人张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张希东偿还张之瑞借款8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张希东给付张之瑞逾期还款利息188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张之瑞于2021年03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短信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张希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张希东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9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张希东财付通支付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希东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登记信息和保险理财产品购买信息。4.本院于2021年9月3日限制被执行人张希东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5.本院经过调查,被执行人张希东现在外出务工,不在本地居住,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希东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7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治国审判员 藏 明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苑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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