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满、赵延龄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1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146号案件名称
黄建满、赵延龄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黄建满;赵延龄;王金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黄建满,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延龄,男,194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金桃,女,194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赵延龄之妻。申请执行人黄建满与被执行人赵延龄、王金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为发放款项,已发放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304执恢1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王新岳代理书记员 刘天姿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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