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县家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梁爱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2民初4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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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2民初4246号案件名称
三台县家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梁爱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三台县家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梁爱琴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2民初4246号原告:三台县家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岳家巷星源商住楼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489Q3L。法定代表人:何小凤。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钦春,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梁爱琴,女,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三台县家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爱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三台县家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台县家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台县家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台县家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义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侯灵林书 记 员 张 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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