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8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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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8837号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837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瑞玲,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汇区。法定代表人:章茜。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申请撤回对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蒋克勤法官助理 林文阳书 记 员 林文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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