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玛县支行与臧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黑2721执恢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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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2721执恢52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玛县支行与臧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玛县支行;臧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呼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2721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玛县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2721672913507D,住所地呼玛县。法定代表人:吕红梅,该公司。被执行人臧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玛县支行与臧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约定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2721执恢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光审判员 邢 政审判员 李恒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瑞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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