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彬喜、曾嘉美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7民初4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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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7民初4676号案件名称
李彬喜、曾嘉美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彬喜;曾嘉美;李捷颜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7民初4676号原告:李彬喜,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敏仪,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嘉美,女,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被告:李捷颜,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荣,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彬喜与被告曾嘉美、李捷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李彬喜于2021年9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彬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林志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蒋红梅书 记 员 陈晓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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