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生义与周慧林、袁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6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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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6805号案件名称
蔡生义与周慧林、袁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蔡生义;袁玉香;周慧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6805号原告:蔡生义,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伦,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慧林,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袁玉香,女,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蔡生义与被告周慧林、袁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蔡生义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生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爱铭法官助理 牛 蕊书 记 员 徐寅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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