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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开发区恒诺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顺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民终1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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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民终1572号
  • 案件名称

    安顺开发区恒诺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顺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安顺开发区恒诺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顺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心
  • 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民终15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顺开发区恒诺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西段(西花村)黔中商贸物流中心1幢9单元1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MA6DTXRK3W。法定代表人:李和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凯,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顺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心,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迎晖大道62号主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5007457140166。法定代表人:胡建中,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桥,系被上诉人综合科科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安顺开发区恒诺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顺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心(以下简称保住中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1)黔0402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恒诺公司因其自身原因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恒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顺开发区恒诺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上诉人安顺开发区恒诺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虹审判员 朱俊蓉审判员 董伟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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