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茹冰与深圳市喜利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8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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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8708号案件名称
周茹冰与深圳市喜利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周茹冰;深圳市喜利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708号 原告:周茹冰,女,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慧娟,重庆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喜利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雪社区花园新村大道4号润昌源纸品厂A101栋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G5QXJ。法定代表人:张元锋,职务不详。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周茹冰与被告深圳市喜利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周茹冰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茹冰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茹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茹冰负担。 审 判 长 胡 相 龙人 民 陪 审 员 王 渝 忠人 民 陪 审 员 吴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马 锐书 记 员 陈 义 沁-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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