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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海岗与王钦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兵0601民初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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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民初2016号
  • 案件名称

    任海岗与王钦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任海岗;王钦
  • 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0601民初2016号原告:任海岗,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告:王钦,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原告任海岗与被告王钦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任海岗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钦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海岗撤诉。案件受理费201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2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海岗负担。审判员 徐 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瑞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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