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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7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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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7277号
  • 案件名称

    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
  • 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2021)川0106民初17277号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 2021年9月1日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口岸楼0610号—E28。 法定代表人:程冬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聪,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花园巷37号2栋1单元2号,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程波,男,199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新集镇大堰塘村十二组511号。 撤诉经过 原告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裁定事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书恒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晋尧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2021)川0106民初17277号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 2021年9月1日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口岸楼0610号—E28。 法定代表人:程冬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聪,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花园巷37号2栋1单元2号,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程波,男,199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新集镇大堰塘村十二组511号。 撤诉经过 原告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裁定事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书恒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晋尧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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