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樊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1民初13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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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1民初13416号案件名称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樊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樊同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1民初13416号 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6号龙湖花园1-2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9028684238。法定代表人:曾益明。被告:樊同平,男,1982年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梅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何先锋书 记 员 谭万霞书 记 员 向 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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