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慧娇、彭冬云等陈胜、陈金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3民初35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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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3民初3574号之一案件名称
夏慧娇、彭冬云等陈胜、陈金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夏慧娇;彭冬云;陈胜;陈金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3民初3574号之一 原告:夏慧娇,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彭冬云,女,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陈胜,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陈金海,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夏慧娇与被告彭冬云、陈胜、陈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慧娇于2021年9月18日以拟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慧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夏慧娇负担。 审判员陈邦攀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杨敏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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