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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中国、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024执9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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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024执97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谢中国、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谢中国;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24执9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中国,男性,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733395433B,住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三河路678号;法定代表人:罗焱明申请执行人谢中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0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款项36591791.5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虽然被执行人公司尚在生产,但企业各项主要动产和不动产资产及相关权益均抵押给金融机构且已被相关法院采取了多轮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受新型冠状病毒的影响,企业目前处于较为艰难的境地。本院在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开设的银行账户,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于2021年5月、7月、8月、9月起,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登记情况,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证劵、工商股权投资、保险、国土、矿产采矿权、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决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1年9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谢中国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谢中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人谢中国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对尚未履行的款项36591791.5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谢中国清偿;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谢中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小东审判员  郭建伟审判员  张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詹 翼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24执9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中国,男性,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733395433B,住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三河路678号;法定代表人:罗焱明申请执行人谢中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0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款项36591791.5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虽然被执行人公司尚在生产,但企业各项主要动产和不动产资产及相关权益均抵押给金融机构且已被相关法院采取了多轮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受新型冠状病毒的影响,企业目前处于较为艰难的境地。本院在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开设的银行账户,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于2021年5月、7月、8月、9月起,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登记情况,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证劵、工商股权投资、保险、国土、矿产采矿权、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决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1年9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谢中国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谢中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人谢中国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对尚未履行的款项36591791.5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谢中国清偿;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谢中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小东审判员  郭建伟审判员  张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詹 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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