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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俊与刘国太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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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877号
  • 案件名称

    王超俊与刘国太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超俊;刘国太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877号原告:刘国太,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708226013,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告:王超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012146052,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原告刘国太与被告王超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太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太撤诉。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计267.50元,由原告刘国太负担。  审  判  员    梁永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郝  晶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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