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俊与刘国太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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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877号案件名称
王超俊与刘国太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超俊;刘国太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877号原告:刘国太,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708226013,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告:王超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012146052,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原告刘国太与被告王超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太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太撤诉。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计267.50元,由原告刘国太负担。 审 判 员 梁永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郝 晶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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