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菊、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121执保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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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保758号案件名称
何菊、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何菊;开阳富民村镇银行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开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121执保758号本院执行的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刘国黔、何菊财产保全一案,本案于2021年08月27日立案。在执行中,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冻结了刘国黔、何菊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其中冻结了银行5个银行账户、三个网络资金账户,冻结金额共计519.4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8月30日至2022年8月29日),另查封了被保全人刘国黔名下所有号牌为浙B×××××宝马牌车一辆车,查封期限为一年(2021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5号)。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至此,申请执行人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黔0121财保397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执 行 员 李 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廷华书 记 员 陈艳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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