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俊喜与李明才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482财保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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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财保177号案件名称
孙俊喜与李明才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孙俊喜;李明才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财保177号申请人:孙俊喜,女,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李明才,男,汉族,1992年11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人孙俊喜与被申请人李明才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明才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孙俊喜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明才所有的鲁NQ68XX号轻型普通货车。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孙俊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耿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新红书 记 员 宋敬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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