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勇、李怀兰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583执2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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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83执2593号案件名称
丁勇、李怀兰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昆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丁勇;李怀兰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583执2593号申请执行人:丁勇,男,198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怀兰,女,198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申请执行人丁勇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83民初153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以已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勇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终结(2020)苏0583民初15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欢审判员 陈志成审判员 杨建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佳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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