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国润心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1民初10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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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1民初10019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国润心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国润心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琴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1民初10019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国润心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静园路871号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52015569J。法人代表:程用被告:刘琴,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青龙西路56号附4号B1栋2单元601室,公民身份号码511203198207105924。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国润心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国润心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国润心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国润心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国润心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陈 梅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宏祥书 记 员 向 琪书 记 员 谭万霞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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