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仁君与何炳荣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7执恢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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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执恢226号案件名称
潘仁君与何炳荣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潘仁君;何炳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7执恢226号申请执行人:潘仁君,男,汉族,1975年2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何炳荣,男,汉族,1966年6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潘仁君与被告何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7民初68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何炳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沪0117执959号,执行过程中潘仁君以双方达成和解、何炳荣约期归还为由申请撤回执行,故本院裁定终结(2020)沪0117民初68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后因何炳荣未履行付款义务,潘仁君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何炳荣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2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本院立案后,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了查询后,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冻结期限分别至2022年6月3日、2022年8月5日止,如需续冻,请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届满前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冻结措施自动解除),本院强制扣划4,725.33元后,余额不足支付。该4,725.33元,其中1,464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另3,261.33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至此,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燕华审判员 施风雅审判员 李宏伟书记员 陈敏颖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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