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明、延长县雷赤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1执6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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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执648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志明、延长县雷赤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志明;延长县雷赤镇人民政府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1执6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志明。被执行人:延长县雷赤镇人民政府。本院在执行王志明与延长县雷赤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志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1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3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长县雷赤镇人民政府偿还支付申请执行人7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1、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延长县雷赤镇人民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延长县雷赤镇人民政府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8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延长县雷赤镇人民政府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3、我院于2021年8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延长县雷赤镇人民政府在“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反馈的银行存款。4、2021年9月1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延长县雷赤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13日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志明20000元,剩余案件款于2022年1月31日前一次付清。(二)、被执行人延长县雷赤镇人民政府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及执行申请费95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1执6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房国平审判员 张亚媚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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