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铸山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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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612号案件名称
张铸山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铸山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612号被执行人:张铸山,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居民,现在金昌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铸山诈骗一案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张铸山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向保险公司查询其保险、理财产品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铸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张铸山现正在金昌监狱服刑,合议庭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治国审判员 藏 明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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