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融和置业有限公司、宋成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6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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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6182号案件名称
太仓融和置业有限公司、宋成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太仓融和置业有限公司;宋成先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6182号原告:太仓融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县府东街103号华景城市商务广场1号楼2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8162823Y。法定代表人:严志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赟,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成先,男,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太仓融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成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融和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徐 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瑜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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