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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融和置业有限公司、宋成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6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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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6182号
  • 案件名称

    太仓融和置业有限公司、宋成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太仓融和置业有限公司;宋成先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6182号原告:太仓融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县府东街103号华景城市商务广场1号楼2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8162823Y。法定代表人:严志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赟,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成先,男,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太仓融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成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融和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徐 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瑜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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